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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公司注销时这些问题你都了解吗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结【jié】合《公【gōng】司登记管【guǎn】理条例》第49条【tiáo】分公司被公司撤销【xiāo】、依法【fǎ】责令关闭、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申【shēn】请注销【xiāo】登记。不难看出《劳动合【hé】同法》第44条第5项【xiàng】中撤销【xiāo】针对的对象是分【fèn】公司【sī】,撤销【xiāo】行使【shǐ】的【de】主体是总公司【sī】。《公【gōng】司法》第14条明【míng】确【què】规定【dìng】分公司不具有法人【rén】资格,分公司相当于【yú】总公司【sī】的代【dài】理,分公【gōng】司的法律责【zé】任应当由具有法人【rén】资格的总【zǒng】公司负担。在劳动【dòng】者选择采取法律途径维权的时【shí】候,如分公司尚未办理【lǐ】注销登记,则即可以【yǐ】分公司作为本案单独诉讼主体,在【zài】分公司财产【chǎn】不足的情况下【xià】,也可以将总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;如分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【xiāo】登记,其主体资格丧失【shī】,应当【dāng】列【liè】总公司为被告【gào】,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【rèn】。


  公司如果做【zuò】的【de】越【yuè】来越大【dà】很多老板就【jiù】想在不同地区开【kāi】设分公司,主要想让自己的公司和产品让更多【duō】用户【hù】了解【jiě】,但【dàn】是因为【wéi】各种原因我们不得不去【qù】进行分公司注销【xiāo】,那在注销的【de】时候难免会因为各种各【gè】样的问题头疼,下面【miàn】这几【jǐ】点是不【bú】是也【yě】困扰着你呢?

  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,其所属的劳动关系是解除还是终止?

  答【dá】: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四条【tiáo】规【guī】定了,依法取得营【yíng】业【yè】执照或【huò】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的【de】主体资格,相应【yīng】的分公司与职工之间订立劳动合同,形【xíng】成合法的劳动【dòng】关【guān】系,而【ér】该劳【láo】动关系也适【shì】用【yòng】《劳动合同法》第【dì】44条终止的规定。同时《劳动合同法【fǎ】》第44条第5项规定“用【yòng】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【yíng】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或者【zhě】决定【dìng】提【tí】前解散【sàn】的【de】劳【láo】动【dòng】关【guān】系终止【zhǐ】”,本条中用了“撤销”这一概念。结合《公司【sī】登记管【guǎn】理条例》第49条“分公司被【bèi】公司撤销、依法责令关闭、吊【diào】销营业执【zhí】照的应【yīng】申【shēn】请注销登记”。两相对比【bǐ】,不难看出《劳动【dòng】合同法》第44条第5项中撤【chè】销【xiāo】针对的对象是分公司【sī】,撤【chè】销行【háng】使的主体是总公司。即【jí】《劳动合【hé】同【tóng】法》第【dì】44条第5项【xiàng】已【yǐ】经【jīng】认可了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而产生劳动关【guān】系终止的法律【lǜ】后果。

  劳动者选择法律途径维权,应该向谁主张权利?

  答:《公司法》第14条【tiáo】明【míng】确规定分【fèn】公司不具【jù】有法人资格,分公【gōng】司相当于总公司的代理,分公【gōng】司的法律责【zé】任应【yīng】当由具有法【fǎ】人【rén】资格的总公司负【fù】担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四【sì】十八条规定,公民【mín】、法人和其【qí】他组织可以作为【wéi】民事诉讼的当事人”。《人民法【fǎ】院【yuàn】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【jiě】释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依法设立【lì】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《民【mín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【dìng】的其他组【zǔ】织。由【yóu】此【cǐ】可知【zhī】,分公司可【kě】以【yǐ】单独作【zuò】为当【dāng】事人参与【yǔ】到诉讼中。因【yīn】此,在劳动者选择采取法【fǎ】律【lǜ】途径维【wéi】权的时候【hòu】,如分公司尚未办理注销【xiāo】登记【jì】,则即【jí】可以分公司作为本案【àn】单独诉讼主【zhǔ】体,在分公司【sī】财产不足【zú】的情况下,也可以将总分公司列为共同【tóng】被告【gào】;如分公司已【yǐ】经办理了注销登记【jì】,其主体资格丧失,应当【dāng】列总公司为被告【gào】,要求【qiú】总【zǒng】公【gōng】司承担【dān】相关责任。

  如果【guǒ】用人【rén】单位被判承担责任【rèn】,总公司【sī】与分公司之【zhī】间责任如何【hé】划分?

  答: 在【zài】实践当中【zhōng】,一【yī】般【bān】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【jiān】的责任划分分为三种情况:(一)、总公司独【dú】立【lì】承担责任【rèn】。总公司直接为被告【gào】,分公司所产【chǎn】生的【de】债务直接由【yóu】总公【gōng】司承担。一般适用于分公【gōng】司已【yǐ】经被撤销【xiāo】并办【bàn】理注销登【dēng】记或【huò】者分公司本身并无财【cái】产的情况; (二)、总【zǒng】公司承担补【bǔ】充责任。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,在分公司不能承担【dān】所【suǒ】负【fù】债务时,总公司承【chéng】担补充【chōng】责任。该方案主要依据《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【ruò】干【gàn】问题【tí】的规定(试【shì】行)》第78条【tiáo】规定:“被执行人【rén】为【wéi】企业法人的分【fèn】支机构【gòu】不能【néng】清偿债务【wù】时,可以裁定企业法【fǎ】人为【wéi】被执行人。企业【yè】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【réng】不能清偿【cháng】债务【wù】的,人【rén】民法院【yuàn】可以裁定执行【háng】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”; (三【sān】)、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【rèn】。主要适用于【yú】分公司有足够的可控制财产,可以主张分公司独立【lì】承担【dān】责任。

  我【wǒ】们【men】在办【bàn】理的时【shí】候往往没有想太多,最后因为各种原因需要【yào】进行分【fèn】公司【sī】注销的时【shí】候就【jiù】会出现很多问题【tí】,以【yǐ】上的这几点【diǎn】就是针对大众【zhòng】的问题做出的解答,如果你还被这【zhè】些问题困扰【rǎo】,不让认真看看以上几点【diǎn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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