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费核名,十五分钟反馈信息!

公司变更注销 >

您当前的位置: 网站首页 > 公司变更注销 > >

企业注销后,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那么企业注销后,税【shuì】收债权与罚款【kuǎn】债权是否【fǒu】成立【lì】呢?罚款债权一直【zhí】到企业注销都【dōu】未产生。那么企业注销后,罚【fá】款债权能不能【néng】再【zài】产【chǎn】生呢?而当企业【yè】注销后,没有【yǒu】相对人的情况下,罚款这一债权【quán】成立要【yào】件中缺少了债务【wù】人,罚【fá】款债权本身就无【wú】法产【chǎn】生。在企业注销后【hòu】,罚款债权既然无法产生,自然不存在对注销的企业再罚【fá】款【kuǎn】的情【qíng】况了。在相关法律法规上,实质也是【shì】参照了公【gōng】法债权的【de】法【fǎ】理精神,即对于【yú】税收债权,是【shì】产生了,可以【yǐ】追征,对于罚款在企业【yè】注销后,因为缺【quē】少公【gōng】法债权中的【de】债务人,所以不【bú】再罚款【kuǎn】。而在撤销之后,企业【yè】在法律上还原到未注【zhù】销【xiāo】状【zhuàng】态,这时候,由【yóu】于【yú】企【qǐ】业仍【réng】然属于法律上存【cún】续状态,可以对【duì】企业进行罚款等【děng】处罚,形成公法债权。


  在实务【wù】工作当中,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【jīng】注销,税【shuì】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案检查【chá】,检查【chá】后能不能令其补【bǔ】税和罚【fá】款的问题。对【duì】于【yú】这类【lèi】问题,有很【hěn】多文章【zhāng】都进行了实【shí】务上的分析,但是在法理上,究【jiū】竟【jìng】能【néng】不能补税,能【néng】不能【néng】罚款,为什么能或者【zhě】不能,尚【shàng】需要进一步分析。

  

  笔者从公法债【zhài】权的角度来【lái】分析【xī】。公法债权,是【shì】一【yī】个【gè】相对于私法债【zhài】权的概念,一般来说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【wéi】依托,据此要求特定相【xiàng】对人另【lìng】一方为或不【bú】为一定【dìng】行为,且由国家权力保障【zhàng】实施的一种法律关【guān】系【xì】。比如税收债【zhài】权,笔者认为就是一种典【diǎn】型【xíng】的【de】公法【fǎ】债权,其【qí】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【tuō】,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。其中纳税人就是【shì】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债务【wù】人【rén】,税务机关是【shì】债【zhài】权人。

  一【yī】般来说,公法【fǎ】债权【quán】主【zhǔ】要有【yǒu】两类【lèi】:第一类是依法律设定的,比【bǐ】如税【shuì】收【shōu】、行政收费等【děng】,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具有经常【cháng】性的,是法律直接设定的,只要满【mǎn】足条件,债权自然成立【lì】;第二类是依权力设定的,比如【rú】行政罚款【kuǎn】,这种债权【quán】具有偶然性,并且【qiě】要具有一【yī】定的形式,如作【zuò】出明确【què】的处罚决定,债【zhài】权才能成立。

  税收债权在纳税义务产生【shēng】时即成立,而罚款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要在向相对人作【zuò】出罚【fá】款决定【dìng】后成【chéng】立【lì】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成立呢?

  对【duì】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,企【qǐ】业注销后,并【bìng】不影响税收【shōu】债权【quán】的存在。因为税【shuì】收债权是在【zài】企业存续【xù】期间,产生【shēng】纳税【shuì】义务时,就已经存在。如甲企业2016年少【shǎo】缴税【shuì】款100万【wàn】元,2017年注销,这时候,对【duì】于税【shuì】收债权来说,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元【yuán】税收债权【quán】了,而后续企业注销后,税务机关的追征,只是一个【gè】以公权力保障税收【shōu】债权实现【xiàn】的【de】强【qiáng】制手【shǒu】段。

  对于罚款来【lái】说,由于在2016年~2017年企业【yè】注销【xiāo】,都没【méi】有正式对企业进行罚【fá】款【kuǎn】,出具相应【yīng】罚款【kuǎn】处罚决定书【shū】,也【yě】就是【shì】说,罚款债权一【yī】直【zhí】到企业注销都未产生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?

  笔者认为【wéi】,公法债权也好,私法债权【quán】也好【hǎo】,都属于债权范畴,有债权,则有【yǒu】债权人和债务人。而【ér】当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注销后,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,罚款这【zhè】一债权成立【lì】要件【jiàn】中缺少了债务人,罚款债权本身【shēn】就【jiù】无法产生【shēng】。因此,在【zài】企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既然无法产生,自然不【bú】存在对注【zhù】销【xiāo】的【de】企业再罚款的【de】情况了【le】。

  在相关法律法规【guī】上,实质也是【shì】参照了公法债权的法理精【jīng】神,即对于税收债权,是产生了,可以追征,对【duì】于罚【fá】款(对单位)在企业注【zhù】销后,因为缺【quē】少公法【fǎ】债【zhài】权中的债务人【rén】,所以不再罚款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如何追征税款?

 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,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两类。

  对【duì】于公司等法人因为仅【jǐn】以其财产负有限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,也就是说,公【gōng】司以它的财产对公司【sī】存续【xù】期间的【de】债务负责【zé】,而【ér】公司注销后,对于税收债权,由于是【shì】公司存续期【qī】间的债务,所以【yǐ】公司要负责【zé】承担。

  公【gōng】司存续期间【jiān】产【chǎn】生的税收债务,如果公【gōng】司注【zhù】销后【hòu】仍然【rán】未缴纳,实质上该税收【shōu】债务就是公司【sī】法规定的【de】应清缴的税款。而在该税款没有清缴的【de】情况下【xià】,依据公司法的规定,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【sī】股【gǔ】东以分回的财【cái】产抵【dǐ】缴税款【kuǎn】。当然,这【zhè】里税【shuì】务机关是不能【néng】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【de】,而只能以分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【zé】任。比如【rú】公【gōng】司注销后,应补缴税款100万元,而公司股【gǔ】东甲、乙【yǐ】一共才分【fèn】回50万元,这时候,税务【wù】机【jī】关只能要求两股东补缴50万元【yuán】,而对【duì】于【yú】超过【guò】部分,无权【quán】要【yào】求两股东进行承担。

  而对【duì】于个人独【dú】资企业和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企业来说,其承担无限责任,这里的无限责任【rèn】,同样指企业存续期间产【chǎn】生的债【zhài】务【wù】的无限责任,而因为罚款债权在【zài】企【qǐ】业【yè】存续【xù】期间未产生【shēng】,因此【cǐ】不需【xū】要承担【dān】罚款【kuǎn】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。对【duì】于【yú】税【shuì】收债务,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【qǐ】业在【zài】承担无限责任情况下,此时不【bú】以其分回的财产为限额。比如【rú】合伙企业注销后【hòu】,应补缴税款100万【wàn】元,而合伙企业合伙人甲、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,这时候【hòu】,税务机关不仅要【yào】求两合伙人补缴50万元,同时【shí】对于超出部分,同样【yàng】有权要求两合【hé】伙人进行承担【dān】补缴。

  正常【cháng】情况【kuàng】下,在企业注销后,行政【zhèng】机关是【shì】不能再对企业进行罚【fá】款处罚的,但这并不是绝【jué】对【duì】的。例如,在企业注【zhù】销时,有的企业属于不合规注销,也就是【shì】说虽然企业在工商【shāng】部【bù】门办理了注销【xiāo】,但【dàn】实际上不符合【hé】注【zhù】销的法定【dìng】程序。

  对此,按照行政诉【sù】讼法【fǎ】的规定,对于工商部门【mén】给企业办理注销【xiāo】这个行政行为,如果程序不合法(如企业【yè】提【tí】供虚假注【zhù】销材料),可以撤【chè】销工商【shāng】部门【mén】给企业办理的注【zhù】销这个行政行为。而在撤销之后【hòu】,企业在【zài】法律上还原到未【wèi】注销【xiāo】状态【tài】,这时【shí】候,由于企业仍【réng】然属于法律上存续状态【tài】,可以【yǐ】对企业进行罚【fá】款等处罚,形成公法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。

  以上【shàng】,便是小编【biān】为大【dà】家【jiā】介【jiè】绍的内容,如果对【duì】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,请与我司取得【dé】联系,问您进【jìn】项详细内【nèi】容的【de】解答。

相关阅读:

© 2009-2020 上海协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  网站地图  推荐专题

地址【zhǐ】:上海市浦东新区浦【pǔ】东【dōng】南【nán】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【shì】

免【miǎn】费【fèi】电话:400-018-0990   徐经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