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异常的管理费用引出的百万税款!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A有限责任公司是2013年3月份成立的【de】境外【wài】独资【zī】企业,注册资本,3000万【wàn】欧元,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燃【rán】料发动【dòng】机的【de】点火线【xiàn】圈及配套注塑件的生产与销售业务,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【rén】,其境外【wài】母公司是世【shì】界领先【xiān】的汽车发动【dòng】机电子点火线【xiàn】圈研发及生产商,该公司的【de】企业所得税由当地【dì】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税务【wù】局管理【lǐ】。2016年【nián】该【gāi】公司申报收入较2015年增长【zhǎng】近【jìn】3200万【wàn】元,而且在成本与2015年【nián】相比【bǐ】基本持平的情况下,为何2016年【nián】该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【shuì】不增反降呢【ne】?问题二、向境外单【dān】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未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【suǒ】得税。根【gēn】据【jù】上述规定,A公司虽【suī】未实际支付款【kuǎn】项【xiàng】,但【dàn】扣缴义【yì】务已发生,A公司应【yīng】以不含【hán】税收入代【dài】扣代缴预提企【qǐ】业所得【dé】税。


  现在想要注册【cè】公司的投【tóu】资者【zhě】有很多很多,但是很多投资都是【shì】第一次注册公司【sī】,对于【yú】很多内容都【dōu】不是很清楚,对于管理费的问题【tí】更事不了解【jiě】,这里【lǐ】小编【biān】就为大家【jiā】简【jiǎn】单【dān】介绍一下案例,希望能帮助更多的投资【zī】者【zhě】。

  

  一、企业基本情况

  A有限责任【rèn】公司是2013年3月份【fèn】成立【lì】的【de】境外独资企业,注册资本【běn】:3000万欧元,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燃【rán】料发动机的点火线圈及【jí】配套【tào】注塑件的【de】生产与销售业务,属于增【zēng】值税【shuì】一般纳税人,其境外【wài】母公司【sī】是世界领先的汽车发动【dòng】机电子点火线圈研发及生产商,该公司的【de】企业【yè】所【suǒ】得【dé】税由当【dāng】地国【guó】家税务局【jú】管【guǎn】理。根据【jù】双随机选案,当地税务机关于2017年9月对【duì】A有限责任【rèn】公司的2015—2016年度的涉税【shuì】情况进行了检查。2015年企业自行申报企【qǐ】业所得税收入4.55亿元【yuán】,缴纳企业所得税1127.75万【wàn】元;2016年企业自行申【shēn】报【bào】企业所得【dé】税【shuì】收【shōu】入【rù】4.87亿元【yuán】,缴纳企业所得税【shuì】823.16万元。

  二、疑点核查过程

  2016年该公司申报收入较2015年增长近3200万元,而且在【zài】成本与2015年相比基【jī】本持平【píng】的【de】情况下【xià】,为何【hé】2016年该公司【sī】缴纳【nà】的企业所得税不增【zēng】反降呢?这引起了检查人员【yuán】的密切关注。

  在【zài】对【duì】该【gāi】公司财务数据系统比对后,检【jiǎn】查人员发【fā】现该公司2015年【nián】列支【zhī】管理费用约4300万元, 2016年列支管理【lǐ】费用约5500万元【yuán】,较2015年增加【jiā】了近1200万元。那么,增加的管【guǎn】理费用又是因何而来的呢?

  针【zhēn】对检查人【rén】员的疑问,该公司【sī】财务负责【zé】人提供了相关书面材料并解释,A公司【sī】因【yīn】生产新【xīn】型产品需要,于【yú】9-21与【yǔ】境外母公司【sī】签订【dìng】了【le】《有偿使用特【tè】许权【quán】协议》,协议约定境外母公司为【wéi】境内A公【gōng】司提供【gòng】使用专有【yǒu】技术, A公【gōng】司应于当【dāng】年9-21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200万元人民币。A公司在2016年【nián】12月取得【dé】了境【jìng】外母公司【sī】开具的【de】发票(非我国发票),由于【yú】境【jìng】外母公司不急【jí】于索取该笔款项,因此A公司截至检【jiǎn】查时款项仍【réng】未支付,因此也未做任何税【shuì】务处理。那么,A公司的税【shuì】务处理【lǐ】是否正确呢?

  三、处理结果及依据

  问题一、向境外单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未代扣代缴增值税

  根据《财政【zhèng】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【jú】关于【yú】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【zhēng】增【zēng】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相关规定:

  第六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(以下【xià】称境外)单位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个人在境内【nèi】发生【shēng】应税【shuì】行【háng】为【wéi】,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,以购买方为【wéi】增值税扣缴义【yì】务人【rén】。

  第十二条:在境内销【xiāo】售【shòu】服务、无形【xíng】资产或者【zhě】不动产,是指【zhǐ】:(一)服务【wù】(租赁不动产【chǎn】除外)或者无形资产(自然资源【yuán】使用权除外)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【fāng】在境内【nèi】。

  第十【shí】五条: (一)纳税人发生【shēng】应税【shuì】行【háng】为,除本条第(二)项【xiàng】、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规定外,税率【lǜ】为【wéi】6%。

  根【gēn】据上述规定,境外母公司提供特【tè】许权服务虽未取得款项【xiàng】,但已于2016年12月开具【jù】了发票【piào】,增【zēng】值税纳税义【yì】务【wù】已【yǐ】发生。通过查阅双【shuāng】方签订的《有偿使【shǐ】用特许权协议》内容【róng】,税务机关确定境外母公司【sī】取得【dé】特许权使【shǐ】用费的服务中涉【shè】及的增值税不符合免【miǎn】征增值税【shuì】条件。因其在境内未设有经【jīng】营机构,A公司【sī】作为【wéi】购买方应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。因此,当地税务【wù】机关予以【yǐ】补征A公司【sī】2016年12月未【wèi】代扣代【dài】缴增值税67.92万元及滞纳【nà】金处理。计算过【guò】程如下:

  1200/(1+6%)*6%=67.92万元

  问题二、向境【jìng】外单位支【zhī】付【fù】特【tè】许权使用费未代扣代缴预【yù】提企【qǐ】业所得税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相关规定:

  第【dì】三条规定,非居民企业【yè】在中国境【jìng】内未设立机构、场【chǎng】所的,或者虽设立机【jī】构、场所但取得【dé】的所得【dé】与其【qí】所设机【jī】构、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,应当就【jiù】其来源于中国境【jìng】内的所【suǒ】得缴纳【nà】企业所【suǒ】得税。

  第三十七条规定,对非居民【mín】企【qǐ】业取得本【běn】法第【dì】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,实行源泉扣缴,以支付人【rén】为扣缴【jiǎo】义务【wù】人。税款由扣缴义【yì】务人在每次【cì】支付【fù】或者到期【qī】应【yīng】支【zhī】付【fù】时,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。

  第十九【jiǔ】条规定,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【dì】三条第【dì】三【sān】款【kuǎn】规定的所得,按照下列方法【fǎ】计算其应纳税【shuì】所得【dé】额:(一)股息、红利等【děng】权【quán】益性投【tóu】资收益【yì】和利息、租金【jīn】、特许权使用费【fèi】所得,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【é】。

  根据《国【guó】家税务总【zǒng】局关于营业税【shuì】改征增值【zhí】税试点【diǎn】中非【fēi】居【jū】民企业缴纳【nà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【gōng】告》(国家税务【wù】总局【jú】公告2013年【nián】第9号)规定,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【de】非居民企业,取得《中华【huá】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【fǎ】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【dé】,在计算缴纳企【qǐ】业所得税时,应以不含【hán】增【zēng】值【zhí】税【shuì】的收入全【quán】额作为【wéi】应纳税【shuì】所得额。

  根据上述规【guī】定,A公司【sī】虽未【wèi】实际支付款项,但扣缴义务【wù】已发生【shēng】,A公司应以不【bú】含税收入【rù】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【dé】税。最终当地税务机关将非居民【mín】企【qǐ】业所得税税【shuì】款【kuǎn】113.21万【wàn】元及滞纳金解【jiě】缴入库【kù】。计算过程如下:

  1200/(1+6%)*10%=113.21万元

  以上,便是【shì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内容,如【rú】果对以【yǐ】上内容【róng】有任何疑【yí】问【wèn】,请与【yǔ】我司取得联系,问您进项【xiàng】详细内容的解【jiě】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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