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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北京公司变更的方式不【bú】仅体现在形式上,内容上也是有所体【tǐ】现的,那公司进行变【biàn】更,变更前的债权债务【wù】怎【zěn】么承担?依【yī】据《公司法【fǎ】》、《工【gōng】商【shāng】登记管理办法》等法律规定,公司可以【yǐ】修改【gǎi】公司章程,改变公【gōng】司名称、住所【suǒ】、经营范围注册【cè】资本、法定代表人【rén】等,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【lǐ】变更登记,但【dàn】上【shàng】述内容的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不【bú】影【yǐng】响【xiǎng】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,仍由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享有和承担。在变更登记后,公司应以书面【miàn】形【xíng】式【shì】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、债务人,以免造成误解,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【fán】和纠【jiū】纷。无论股东是否变更,公司主体不变,公【gōng】司的债权【quán】债【zhài】务延续【xù】,对外还【hái】是【shì】由公【gōng】司承担【dān】责任和【hé】主张权【quán】利【lì】。


  北【běi】京公【gōng】司变【biàn】更的方式不【bú】仅体现在形式上,内容上也是有所体现的,那【nà】公司进行变更,变更前的债权【quán】债务怎么承【chéng】担?接【jiē】下来由我们【men】公司的小【xiǎo】编为【wéi】大家整理了【le】一些关于【yú】这方【fāng】面的知识,欢迎【yíng】大家阅读!

  一、公司形式上的变更

  公【gōng】司形式【shì】上的变更包括有公司名称、住所、经营【yíng】范围、注册资【zī】本、法定【dìng】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。依据《公司【sī】法【fǎ】》、《工商登记管理办法【fǎ】》等法律规定【dìng】,公司【sī】可以修改公司章【zhāng】程,改【gǎi】变公司【sī】名称、住所、经【jīng】营范围注册资本【běn】、法定代表人等【děng】,对上述内容的变更【gèng】均【jun1】应当【dāng】办理变更【gèng】登记【jì】,但上述内容的变更【gèng】不影响公司变更【gèng】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【wù】,仍【réng】由公司享【xiǎng】有和【hé】承【chéng】担。不【bú】过,在变更登记后【hòu】,公司【sī】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原债权人【rén】、债务人,以免造成误解,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。

  此外,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:

  1、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【sī】要【yào】承担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前公司的债权债务,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【rèn】法定代表人【rén】签定了不承担原债【zhài】权债务和经【jīng】济纠纷【fēn】,

  但所签【qiān】协议仅为【wéi】内部协议,对第【dì】三人【rén】没有拘束力,不能对抗债【zhài】权人。

  2、前【qián】任【rèn】法定代【dài】表人【rén】作为公司股东,若其出资不足【zú】或抽逃出资的【de】,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,也需要【yào】在【zài】出资不足部【bù】分【fèn】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【zé】任。

  二、公司内容上的变更

  1、公司组织形式变更

  根据【jù】有关法【fǎ】律规定,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组织形式【shì】的【de】变更并不影响公【gōng】司对其债务的承担。

  比【bǐ】如【rú】《公司法》第9条【tiáo】有【yǒu】明确规定:“有【yǒu】限责任公司【sī】和股份有限【xiàn】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,原【yuán】公司【sī】的债权、债【zhài】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【jì】。”公司【sī】依【yī】法变更其组【zǔ】织形式后,原公司不再存续【xù】,但原公司【sī】的债权、债务不会因为原【yuán】公司的不【bú】在【zài】而自动消失。为了有效【xiào】保护债权人的【de】合法权益,从法律上确【què】认公司变【biàn】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、债务的归【guī】属,避免纠纷【fēn】。

  2、公司股东变更

 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,公司主体不变,公司【sī】的债权【quán】债务延【yán】续【xù】,对外还是【shì】由【yóu】公【gōng】司承【chéng】担责任和主张权利。在签【qiān】订股权转让前【qián】,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【dōng】,并【bìng】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。变更后债权【quán】债务即由【yóu】新股东【dōng】在【zài】其【qí】出资范围内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。如变更后出现尚未【wèi】告知的公司债【zhài】务(如对外担保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、未在【zài】财【cái】务【wù】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)并造成公司损失的【de】,新股东【dōng】可追究原股东的【de】违约责任【rèn】。

 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【xié】议约定【dìng】债权债务【wù】的承担方式,但【dàn】是【shì】该协议仅对内有【yǒu】效【xiào】,不能对抗【kàng】第三人【rén】。

  3、公司分立、合并

  (1)公司分立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四十四条第【dì】二款规定,企业法人【rén】分立、合【hé】并【bìng】,它【tā】的权利和义【yì】务由变【biàn】更后的法人享有和【hé】承担。

  《合同法》第九十条【tiáo】规定【dìng】,当【dāng】事人分立的,除债权人和【hé】债务人另有【yǒu】约定的以【yǐ】外,由【yóu】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【tóng】的权利和义【yì】务享有连带债权,承担连带债【zhài】务。

  《公司法》第一百【bǎi】七十六【liù】条规定,公司分立前的债【zhài】务由分【fèn】立【lì】后【hòu】的【de】公司承担连【lián】带责任。但是,公司在【zài】分立【lì】前与债权人就债【zhài】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同时,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【zhī】日起【qǐ】十日内【nèi】通知【zhī】债权【quán】人,并【bìng】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

  综【zōng】上,有限责任公司分立【lì】的【de】,分立【lì】前的债权【quán】债务一【yī】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【rèn】,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【fāng】式逃避公司债务【wù】。

  (2)公司合并

 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【bìng】与新设【shè】合并两种方式,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【shì】,合并【bìng】各方的债权【quán】、债【zhài】务,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【sī】或者新设的【de】公司承继。在具体【tǐ】操作上,《公【gōng】司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【tiáo】有明确规定【dìng】:“公司合并【bìng】,应当【dāng】由【yóu】合并各方签订【dìng】合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【fù】债表【biǎo】及【jí】财产清单【dān】。公【gōng】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【rì】起十【shí】日内通【tōng】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【zhǐ】上【shàng】公【gōng】告【gào】。债权人自接【jiē】到【dào】通知书【shū】之日起三十日内【nèi】,未接到通【tōng】知书的自公【gōng】告之日起四十五日【rì】内,可以要求【qiú】公司清偿债务【wù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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