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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公司注销子公司需要注销吗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按程序应当先【xiān】注销分【fèn】公司【sī】,再注销总【zǒng】公司。有限责【zé】任公司的【de】清算组由股东【dōng】组成,股【gǔ】份【fèn】有限公司的清【qīng】算组由董事【shì】或【huò】者股【gǔ】东大【dà】会确定的人员组成。外国【guó】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【zhī】机【jī】构时,必【bì】须依法清偿债务,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【dìng】进行清算。企【qǐ】业应当在办【bàn】理注销登记前,就【jiù】其清算所【suǒ】得向税务机【jī】关申报并【bìng】依法【fǎ】缴【jiǎo】纳企【qǐ】业所得税。按《公司法》、《企业破产【chǎn】法》等规定需要进行清【qīng】算的企业【yè】;。分公司被撤销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【bào】。凡设立分公司的企【qǐ】业,各地会选择执行57号公告(据【jù】小【xiǎo】编不【bú】完【wán】全统计),即按照汇总【zǒng】纳税企业进行所得税管理。撤销分公司不属于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法、破【pò】产法【fǎ】里需要进行【háng】清【qīng】算的【de】情形,撤销分公司无【wú】需进行企【qǐ】业所得【dé】说清算申报【bào】。


  我国【guó】相关法律规定,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能【néng】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应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。因此,按程【chéng】序应当先注【zhù】销【xiāo】分公司,再【zài】注销【xiāo】总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。或者【zhě】总【zǒng】公司注销的同时即终止分【fèn】公司【sī】的业务【wù】往来,并立即函告【gào】分公司的注册机关完【wán】成注销手续。

  公司清算

  《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【guó】公【gōng】司法【fǎ】》(2013年【nián】修改):第一百【bǎi】七十九条 公司合【hé】并或者分【fèn】立,登记事【shì】项【xiàng】发生变更的,应当依法【fǎ】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【jì】;公司解散【sàn】的,应当依法办理【lǐ】公司注销【xiāo】登记;设立新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,应当依法【fǎ】办理公司设立登记。

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:

  (一)公【gōng】司章程规定的【de】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【zhāng】程规定的其【qí】他解散事【shì】由出现;

  (二)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;

  (三)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
  (四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  (五)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。

  第一百八十三【sān】条 公司因本法【fǎ】第一百【bǎi】八十【shí】条 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、第【dì】(五)项规定而【ér】解【jiě】散的,应当在解【jiě】散事【shì】由出现之【zhī】日起十五【wǔ】日内成立清算组,开【kāi】始清算。有【yǒu】限责任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清算组由【yóu】股东组成,股份有限公司的【de】清【qīng】算组【zǔ】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【huì】确定的【de】人员组【zǔ】成。逾期不成立清算【suàn】组进【jìn】行清算的,债权【quán】人可以申请人【rén】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【háng】清算。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,并及时【shí】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。

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【wài】国公司【sī】在中国境内设立【lì】的【de】分支机构不具【jù】有中国法人资【zī】格。

  第一【yī】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【gōng】司撤【chè】销其在【zài】中国境内的分【fèn】支机构时,必须依法清偿债务,依【yī】照本法有关公司清【qīng】算程序的规定【dìng】进行【háng】清算。未【wèi】清偿债务之前【qián】,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【de】财产移至中国【guó】境【jìng】外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【sī】登【dēng】记管理条例【lì】》第四十【shí】九条【tiáo】 分【fèn】公司【sī】被【bèi】公司【sī】撤销【xiāo】、依法责令关闭、吊销营业执照的,公【gōng】司应【yīng】当自决定【dìng】作【zuò】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【jī】关申请注销登记。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【fǎ】定代表人签署【shǔ】的注销【xiāo】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【de】《营业【yè】执照》。公司登记【jì】机关准予【yǔ】注销登记【jì】后,应当收缴分【fèn】公司【sī】的《营业【yè】执照》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【yè】破产法【fǎ】》(中【zhōng】华人【rén】民共【gòng】和国主席令第【dì】五十【shí】四号公布):第二【èr】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并且资产【chǎn】不足以清【qīng】偿全部债务【wù】或者明显缺乏清【qīng】偿能【néng】力的,依照本法规定【dìng】清理债务。

  企业【yè】法人有前款【kuǎn】规定【dìng】情形,或者【zhě】有明显丧【sàng】失【shī】清偿能力【lì】可能的,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。

  第七【qī】条 债务人有【yǒu】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【qíng】形【xíng】,可【kě】以【yǐ】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、和解或者破【pò】产清算申请。

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【qī】债务【wù】,债权人【rén】可以向人民法【fǎ】院提出对债务人【rén】进行重整【zhěng】或者破产清【qīng】算的申请【qǐng】。

  企业法【fǎ】人已【yǐ】解散但未清【qīng】算或【huò】者未清算完毕,资产不足以【yǐ】清偿债【zhài】务的,依法负有清算责【zé】任的【de】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【qǐng】破【pò】产清算。

 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

  《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企【qǐ】业所得税法(2017年修【xiū】订版)》:第【dì】五【wǔ】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【dù】计算。纳税年【nián】度自公历9-21起至9-21止【zhǐ】。

 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【dù】中间开【kāi】业【yè】,或者终止【zhǐ】经营活【huó】动,使【shǐ】该纳【nà】税年度【dù】的实际经【jīng】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,应当以【yǐ】其实际经营【yíng】期为一个纳税年度。

  企业依法清算时,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。

  第五十五条 企【qǐ】业在年【nián】度中间终止【zhǐ】经营【yíng】活动的【de】,应当自实际经营终【zhōng】止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税务机【jī】关办【bàn】理当期【qī】企业所得税汇【huì】算清缴【jiǎo】。

  企业应当在办理【lǐ】注销登记前,就其清算所得向【xiàng】税务机关申报【bào】并依【yī】法缴纳【nà】企业【yè】所得【dé】税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【suǒ】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国务院令第【dì】512号):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【shuì】法第五十五【wǔ】条所称清算所【suǒ】得,是指企业的【de】全【quán】部【bù】资产可【kě】变现价值或者交【jiāo】易价格减【jiǎn】除资产净值【zhí】、清算费用以及【jí】相【xiàng】关税费【fèi】等【děng】后的余额。

  投资【zī】方企【qǐ】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【dé】的剩余资【zī】产【chǎn】,其中【zhōng】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【fèn】配利润【rùn】和累计盈余公【gōng】积中【zhōng】应当分【fèn】得的部分,应当确认【rèn】为股息所得;剩余资产减【jiǎn】除【chú】上述股息所【suǒ】得后【hòu】的【de】余额,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【de】部分,应当确认为投【tóu】资资产转【zhuǎn】让所得【dé】或者损失。

  《财政【zhèng】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【guān】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【dé】税处理若干问【wèn】题的【de】通【tōng】知》(财税【shuì】〔2009〕60号【hào】):

  一、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,是【shì】指企业【yè】在不再持续经营,发生结束自身业务、处【chù】置【zhì】资【zī】产、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【yǒu】者分配剩【shèng】余财产等经【jīng】济行为时,对清算所得、清算所得税【shuì】、股息分配【pèi】等【děng】事【shì】项的【de】处【chù】理。

  二、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:

  (一)按《公司【sī】法》、《企业破产法【fǎ】》等【děng】规定需【xū】要进行【háng】清算的企业;

  (二)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。

  分公司被撤销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

  综上【shàng】,凡设立分公司的企业,各地会选择执行57号公告(据小编不完全统计),即【jí】按照汇【huì】总纳税企【qǐ】业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所得【dé】税管理。撤销分【fèn】公【gōng】司不属于公司法、破产法里【lǐ】需要进行【háng】清算的情形,撤销分【fèn】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无需进行企业所得说清算【suàn】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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