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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明确了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企业【yè】按照《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公司【sī】法》有关规定整体改【gǎi】制,包括【kuò】非公司制企业【yè】改制为有限【xiàn】责【zé】任公司或【huò】股份【fèn】有限公司,有【yǒu】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【fèn】有限公司,股份【fèn】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,原企【qǐ】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【zài】改制后的【de】公司【sī】中【zhōng】所【suǒ】持股权(股【gǔ】份)比【bǐ】例超过75%,且【qiě】改制(变更)后公司【sī】承继【jì】原企业权利、义务【wù】的,对改【gǎi】制(变更【gèng】)后公司承【chéng】受原企业土【tǔ】地、房屋权属,免征契税。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,原【yuán】投资主体【tǐ】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【yè】中出【chū】资比例【lì】超过50%的,对改【gǎi】制后企业承【chéng】受【shòu】原【yuán】事业单位土地、房屋权属,免征契税。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【jià】出资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【zǔ】企【qǐ】业【yè】、事业单位划【huá】拨用地的,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,对承受方应按【àn】规定征收契税。


  财政部 税务总局

 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

  财税〔2018〕17号

  各省、自治【zhì】区、直【zhí】辖市、计【jì】划单列【liè】市财政【zhèng】厅(局)、地方税【shuì】务局【jú】,西藏、宁夏、青海省(自治区)国家税务局【jú】,新【xīn】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
 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【bìng】重组市场环境的【de】意【yì】见》(国【guó】发〔2014〕14号),继续支持企【qǐ】业【yè】、事【shì】业【yè】单位改制【zhì】重【chóng】组,现就企业、事业【yè】单位改制重组涉【shè】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:

  一、企业改制

  企【qǐ】业按照《中华【huá】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有关规定整【zhěng】体改【gǎi】制【zhì】,包【bāo】括非公【gōng】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【sī】或股份有限公司【sī】,有【yǒu】限责任公【gōng】司变更为【wéi】股份有限【xiàn】公司,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【wéi】有【yǒu】限责任公司,原企【qǐ】业投资主【zhǔ】体存续并在【zài】改【gǎi】制【zhì】(变【biàn】更)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(股份【fèn】)比【bǐ】例超【chāo】过75%,且【qiě】改【gǎi】制(变更)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【quán】利、义务的【de】,对改制(变更)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、房屋权属,免征契税。

  二、事业单位改制

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【zhì】为【wéi】企业,原投资主体存【cún】续并在改【gǎi】制后企业【yè】中【zhōng】出资【zī】(股【gǔ】权、股份)比例超过50%的,对【duì】改【gǎi】制后企【qǐ】业承【chéng】受原事业单位土地、房屋权【quán】属,免征契税。

  三、公司合并

  两个或两个以上【shàng】的公司,依照法律规定、合【hé】同约【yuē】定,合并为一【yī】个公司,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,对合【hé】并后公【gōng】司承受原【yuán】合并各方土地、房【fáng】屋【wū】权属,免征契税【shuì】。

  四、公司分立

  公司依照【zhào】法律规定、合同约定【dìng】分立为两【liǎng】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【tóu】资主体相同【tóng】的公【gōng】司,对分立【lì】后公司承受【shòu】原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土【tǔ】地、房屋权属,免征【zhēng】契税。

  五、企业破产

  企业依照有关【guān】法律法规规定实施【shī】破产,债【zhài】权人(包【bāo】括【kuò】破产企业职工)承受破产【chǎn】企业抵【dǐ】偿债务的【de】土地、房屋权属,免征契税;对非债权人【rén】承受破产企业土地、房屋权【quán】属,凡按【àn】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等国家【jiā】有【yǒu】关法律法【fǎ】规政策妥善【shàn】安【ān】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,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【fú】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【gōng】合【hé】同的,对【duì】其【qí】承受【shòu】所【suǒ】购企【qǐ】业土地、房屋权属,免征契【qì】税;与原企业【yè】超过30%的职工【gōng】签订服务年【nián】限不少于三年的劳【láo】动用工合同的,减【jiǎn】半【bàn】征收【shōu】契【qì】税【shuì】。

  六、资产划转

  对承受县【xiàn】级以上人民政府【fǔ】或国有资产【chǎn】管理部门按规【guī】定进行行【háng】政性调整【zhěng】、划转国有【yǒu】土地、房屋权【quán】属的单位【wèi】,免征契税。

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【yè】之间【jiān】土地【dì】、房屋权属的划转,包括母公司与其全【quán】资【zī】子公司之间【jiān】,同一公司所属全资【zī】子公司之间,同一自然【rán】人与其设立的个人【rén】独资企业、一人有【yǒu】限【xiàn】公司之间土地、房屋权【quán】属的划【huá】转,免【miǎn】征契税。

  母【mǔ】公司【sī】以土地、房屋权【quán】属【shǔ】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,视同划转,免【miǎn】征【zhēng】契税。

  七、债权转股权

  经国务院批准【zhǔn】实施债权转股【gǔ】权【quán】的企业,对【duì】债权转股权【quán】后新设【shè】立的公司承【chéng】受原企业的土地、房屋权属【shǔ】,免征契税【shuì】。

  八、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

 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【jiā】作价出资(入【rù】股)方式【shì】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、事业【yè】单位【wèi】划拨用地【dì】的,不【bú】属上述规定的【de】免税范围,对承受方应按规【guī】定征【zhēng】收契【qì】税。

  九、公司股权(股份)转让

  在股权(股份)转让中,单位、个人承受公司【sī】股权【quán】(股份【fèn】),公司土【tǔ】地、房屋【wū】权属【shǔ】不发生转移,不【bú】征收【shōu】契税【shuì】。

  十、有关用语含义

  本通知所称企【qǐ】业、公司,是指【zhǐ】依照我国【guó】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【bìng】在中【zhōng】国境内注册【cè】的【de】企业、公司。

  本通知【zhī】所称投资主体存续,是【shì】指原企业、事业单【dān】位的【de】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,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【yǐ】发生变动;投【tóu】资【zī】主体相同【tóng】,是【shì】指公司【sī】分立【lì】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,出资【zī】人【rén】的【de】出【chū】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。

  本【běn】通知自9-21起至9-21执行。本通知【zhī】发布【bù】前,企业【yè】、事业单位改【gǎi】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【de】,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【àn】本通【tōng】知执行【háng】。

  财政部 税务总局

  9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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