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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带来的害处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在目前【qián】各地的实【shí】践中【zhōng】,工【gōng】商【shāng】局【jú】大多强制【zhì】推广使用指定的公司章程模已【yǐ】简单、生硬、粗暴【bào】地越权【quán】替【tì】股东方去【qù】决定哪些商业安排可以被写进【jìn】公司【sī】章程,哪些不【bú】能。新【xīn】法【fǎ】精髓在于赋【fù】予公【gōng】司股【gǔ】东更【gèng】多的自【zì】治权【quán】利。为了调整双方【fāng】的权利义务关系,创业投资模式通常会【huì】有独特的制【zhì】度安【ān】排,比如,投资人对【duì】公【gōng】司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【jué】权,防止公司通过发新股【gǔ】将投资人【rén】的股权【quán】摊【tān】薄。出于【yú】行政权力的傲慢和惯【guàn】性,工商登记部门往【wǎng】往【wǎng】习惯性拒绝【jué】把双方自愿约定的【de】制度安排写【xiě】进公司章程,人为增加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商业风险,为了让【ràng】真实的商【shāng】业安排得到执行,不少投资者都会采用各【gè】种变通规避方法,出现阴阳章程【chéng】、阴阳股东合作协议【yì】的【de】现象。


  一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增加股东之间的合作风险:

  在目前各地【dì】的实践中,工商局【jú】大多强制推广使用指定的公司【sī】章程【chéng】模已简单、生硬、粗暴地越【yuè】权替股东方【fāng】去【qù】决定哪【nǎ】些商业安排可以【yǐ】被写【xiě】进公司章程,哪些【xiē】不【bú】能。如此强硬【yìng】的行【háng】政干预【yù】,实质压缩了【le】股东之间【jiān】的【de】合作空间,变相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合作风险。

  二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:

  新法精髓在【zài】于赋予【yǔ】公司【sī】股东更【gèng】多的【de】自治【zhì】权利。以创业【yè】者与【yǔ】投资【zī】人关条为例,在创业【yè】的不同【tóng】阶段,创业者与投【tóu】资人在出资方式与【yǔ】出【chū】资数额、出资【zī】进度与对【duì】公司【sī】的控制力方面并【bìng】不对等。为了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,创业投资模式通常会有独特的【de】制度安【ān】排,比如,投资【zī】人对公【gōng】司重【chóng】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,防止公司通过发新股将投资人的股【gǔ】权摊薄;创票的兑现与离职时的股票回购制度,防止【zhǐ】创【chuàng】始【shǐ】股东在【zài】创业初期就希看啦【lā】权离职对投【tóu】资者【zhě】造成的损害【hài】。这些制度安【ān】排都有其正常【cháng】合理的商【shāng】业考虑【lǜ】,也【yě】通常被【bèi】交易方所【suǒ】接受。

  三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加大了各方交易成本:

  但是,出于行政权力的傲慢和【hé】惯【guàn】性,工【gōng】商【shāng】登记部门往往习惯性【xìng】拒绝把双【shuāng】方自愿约定【dìng】的制度安排写进公司章程,人为增加投资者和【hé】创业者的商业风【fēng】险【xiǎn】,为了让真【zhēn】实的商业【yè】安排得到【dào】执行,不少投资者都会采【cǎi】用各种变通规避方法,出现“阴阳【yáng】章程”、“阴【yīn】阳【yáng】股东合作协议”的【de】现【xiàn】象【xiàng】。行政审批,却【què】无形【xíng】中加大了各方交易成【chéng】本,也导【dǎo】致日后的潜在【zài】风险。

  四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期待进一步明确:

  因【yīn】此,我们期待【dài】国家进【jìn】一步【bù】明【míng】确,工商局对【duì】公司章程只做【zuò】形式审查,不审查实质【zhì】性内容,只要公司章程内容不违反【fǎn】国家强制性的法,法【fǎ】律规定,工商【shāng】登【dēng】记机关就应该给予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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